Javascript is required
跳到主要內容區塊

最新消息

113學年度第二學期學分低修事宜

113學年度第二學期學分低修事宜

一、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七條「…107學年度起入學各學系學生第一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修習學分,不得低於十五學分…」及第十五條「學生已註冊而未選課,經通知公告未於限期內補行辦理者,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予休學處分。」

二、請學分低修學生於114320(星期四)以前至課務組補行辦理選課,未於期限內辦理者,將依規定予以休學處分。

三、名單如附件。

公告檔案-教課公字第F1140314001號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