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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4學年度第一學期學分低修事宜

114學年度第一學期學分低修事宜

一、依本校學生選課辦法第七條「…107學年度起入學各學系學生第一至第三學年每學期修習學分,不得低於十五學分…」及第十五條「學生已註冊而修習學分數未達第七條規定之修習學分下限,經通知公告未於限期內補行辦理者,依本校學則規定應予休學處分。」

二、請學分低修學生於1141015(星期三)以前至課務組補行辦理選課,未於期限內辦理者,將依規定予以休學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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